二是满足充分性假定,即要求从某个体系的公理中能够推导出相应领域所有的真命题。
最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设定为一类基于具体行权事项之以问题解决为存续期限的跨职能、融贯式无缝隙政府[48]功能团队,并以该领导小组为机构保障将2017年《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到实处。[14]参见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201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
若该职能部门所提案事项存在争议,领导小组则需突破其既有功能性职权划分,须就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方以领导小组名义完成统一决策而发布。5 结语 在凸显所涉行政机关独立人格并强调其对外管理效应的我国传统行政组织法理论视域下,作为一类临时性、应急式议事协调机构之领导小组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存疑的。[16]参见2006年《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领导小组改制成委员会当然是一类可行的规范进路,但因其改制成本及应有的效率考量,其未必是唯一的最佳方案。[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之(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规定: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参见201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下达建设任务指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上图入库管理[21]。协作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具体事务仍是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循各自职责事项范围来自行推进,所需部门协同更多地有赖于避免出现前述问题事件前提下的消极自发行为,缺乏必要的职权交叉认定标准以及统筹协调操作规程设定。
[35]参见2017年《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应基于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43]之功能主义立场,根据前述各类相关主导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性、技术性、保护性与经营性之不同要义,尝试凸显有效制约、道德评估、法律确认、人民介入和参与等综合效应[44],并在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运作的科学性、体系性[45]前提下,完成相应职能部门所涉高标准农田建设职责权限的清单式规范设定,以列明围绕建设项目运营全过程的各部门具体协同内容事项。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之(八)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里即在事实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土地整治事项范围。3.1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职权配备部门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职权配备部门化即在于既有规范设定大多围绕部门本位主义[36]下各类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事项范围,就所涉高标准农田建设职责权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概括或列举。
评论 1 引言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根据相关土地利用[1]、整治[2]规划,对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3]等特定区域耕地展开标准化的田间工程建设,以实现高标准建设、管理、利用[4]的一类地域化、特色化土地整治活动。在分别设定上述各类职能部门主要职权事项的同时,也有通过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44]、强化沟通协调[45]或加强沟通协调[46]等规定,来试图确立一类旨在整合分散于政府多个部门专业职能[37]以促进部门间协作[38]的联动工作机制,但较为笼统且可操作性不强。
但也出现了建设项目选址偏差[10]、专项资金挪用[11]以及任务完成量偏低[12]等问题,对该类活动的预期绩效形成了一定掣肘。[⑤]《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中规定: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被整合进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其中设定为农业行政部门的居多,以江苏[⑦]、四川[⑧]、江西[⑨]等地为代表。
陈祥(1995-),男,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例如,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在(十四)加强部门协作中明确规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完成投资[18]。则应在高位阶规范设定中明确剥离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内的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于项目经营性要义下当归口农业行政部门主导的农业开发投资项目属性,而凸显其保护性监管要义并作为两类具体的土地整治项目,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一道,纳入整合后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的行权事项范围并以之为实质性主导职能部门。
建设任务实施、项目立项报批、规划设计报批和验收[24]。又如,农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权事项被分别设定为: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标准体系[28]。
[37]参见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2017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就履行统筹协调之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而言。
具体而言,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挂靠部门即实质性主导职能部门设定上,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而存在一定的中央与地方规定不一致、以及较明显的不同地区差异化规定现象。[29]参见201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水利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性部门,其主导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则更多地被赋予了助推所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技术性要义。[36]参见2017年《新余市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事项上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存在一定重合,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在立项、监管、验收、组织实施、完成投资事项上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存在一定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分别在筹措资金、资金计划事项上与财政行政部门存在一定重合,财政行政部门则在编制实施方案和报批、验收事项上分别与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存在一定重合。2.2高标准农田建设主导职能部门冲突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导职能部门冲突即在于所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于不同职能部门所导致的实质性主导职能部门冲突。
[32]参见2012年《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也有其他地方分别设定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11]、水利行政部门[12],甚至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双牵头[13]。
[40]参见2012年《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就履行决策执行之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挂靠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而言。
该类规定虽然明确了领导小组架构下主导职能部门与辅助职能部门的大致划分,并尝试落实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之责。所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循既有主要职权事项设定,履行相应事项提案之责。
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属性与主要职责事项范围皆存在较大差异,若未能完成相对清晰、明确的职责权限设定,因边界清晰、职能明确与实践中公共事务需要跨部门处置的情形形成相互龃龉的格局[5]将频繁出现,而让欲确立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徒具形式。对该类条款展开规范分析,既是在主导建设效能优化导向下,实现该类条款所涉政府回应性规制、精巧规制、元规制[28]的必要进路。农业行政部门作为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性部门,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则将作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之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和作为农业投资管理之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纳入其主要职责范围,并明确由下设的农田建设管理司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亦将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纳入其主要职责范围,分别由下设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和耕地保护监督司来承担相应工作。
[22]参见2006年《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18]参见福建省《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包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例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权事项被分别设定为:协调、统筹规划、组织第三方评估[14]。立项、规划设计报批和验收[41]。
综合协调、情况报送[17]。进入专题: 土地法学 领导小组 。
4.1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实体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实体化即指就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所涉相关领导小组人员配置、组织载体事项实现制度化科学核定,以清晰规制所涉部门协同形式事项。其三,立项、监管、验收、组织实施、完成投资事项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为主导,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为协同。最终固化并落实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所表征之上级组织或上级领导下的等级制[52]纵向部门协同机制。2 机构设置规范:领导小组虚置化下的主导部门冲突 既有的高标准农田协作建设主要依托各级、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来组织实现,所涉机构设置规范则主要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来具体设定,厘清该类规范的字面意义与隐含意义皆应立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而展开。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为例,完成其机构设置实体化下的功能主义职权配备,或许是更为便宜、可行的地方政府层面之规范进路。[26]参见福建省《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包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然而将该类活动置于行政组织法规制体系中,专门就建设推进主体事项从部门行政法视角展开体系思维[25]下互动秩序[26]之规范分析则罕有涉及。其四,编制实施方案事项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为主导,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为协同,并从财政行政部门职权事项中删除。
[19]参见2017年《新余市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筹措资金、协调项目建设与实施[22]。